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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定

 

进校施工单位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2015-10-27 13:12  

进校施工单位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贵州师范学院保卫处
第一条 所有来校承揽建筑、安装等大小工程施工的国营、集体、个体施工单位必须在取得承揽工程后五日内向学校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条 进校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办理《居住证》,并到保卫部处备案。

第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对所属人员加强管理教育,如实向保卫处提交施工人员名单及变更情况,做到来有人报,走有人销,要制定专人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定期向所属校区保卫科报安全情况,积极配合保卫处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和事故。

第四条 教育本单位人员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巡逻值班措施,严禁本单位人员偷盗、打架、酗酒滋事等违法行为,提供防火、防盗意识,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提供自我防范能力。

第五条 加强对本单位物资、车辆管理、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出入车辆、物资要接受门卫检查,并办理物资出入手续。

第六条 经常开展以“四防”为内容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积极开展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第七条 定期总结治安管理工作,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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