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贵州师范学院安全委员会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贵州师范学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主动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一)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二)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保卫处消防安全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流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定期对全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节假日前重点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向主管领导汇报,及时督促解决。
(四)定期对学校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定期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具体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六)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演练。
(七)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一)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定期进行本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应急方案报学校保卫处审批和备案。
(六)制定本部门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学校及各部门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合同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业主部门和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学校的图书馆、校史馆、档案室、教学楼、实验室、实训室、学生宿舍、食堂(餐厅)、体育场(馆)、校医院、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易燃易爆使用储存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系统等为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学校建筑物的使用管理部门应加强消防水系统和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加强检查、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和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电动自行车(电池)入室停放、充电;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各部门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校内林区是重点防火区域,应设置“禁止使用明火”提示牌,物业部门应及时清除干草、落叶等可燃物,校内巡逻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吸烟、使用明火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聘请专业维修人员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组织疏散人员。
第十六条 学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
(一)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二)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检测公示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
(四)每年委托第三方进行消防设施检测。
第十七条校内出租商铺、场地、铺面,租赁合同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负责监督,承租人承担主体责任;严禁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住人、违规存放危险品。
第十八条 校内施工动火、电气焊、油漆喷涂等,必须保卫处动火审批,专人监护、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物;无证、无审批严禁施工。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台账: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培训演练、设施维保、奖惩记录等,保存不少于5年,作为责任倒查依据。
第四章 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二十一条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有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提前报保卫处,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学校每学期不少于2次、重大节假日前必查;保卫处至少每月抽查,重点部位每日巡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部门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部门应责成当场改正、全程记录、签字确认、纳入考核;拒不改正的,立即固定证据并上报。
(一)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场所吸烟;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六)改变消防设施用途和毁坏消防器材;
(七)在校内山林吸烟和未经批准动用明火;
(八)违章使用电器,乱拉临时线路,违章使用熔断保险装置;
(九)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水源;
(十)私拉乱接电源线为电动车进行充电;
(十一)其他必须要求立即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拒不整改或者不立即整改的,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或者相关人员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落实。整改结果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书面反馈。
第二十六条 部门存在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检查,提出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展开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书面反馈。
第六章 校园消防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施、器材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管理,并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毁、埋压、圈占和挪用消防栓、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条凡未经学校同意,随意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者,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损毁、丢失的消防器材,由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修理和赔偿;对恶意偷盗和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学校依规给予纪律处分,并照价赔偿;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在校园经营的商业网点,必须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且接受保卫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消防器材、设备的购置、维修及更换由保卫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新建校舍的消防设施由基建处按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要求配置、建设完成后交由保卫处验收后使用。
第三十五条 基建处应要求施工方将新建校舍的消防设施的消防图纸、审批手续等相关资料交保卫处存档。
第三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火灾发生期间使用了消防设备和器材的,应向保卫处报告,以便及时检修。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从消火栓取水。校属部门确需使用消防栓用水的,必须通过保卫处审批,按指定的地方用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在执行和落实安全防火规定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对不认真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违反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取消评优、纪律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从严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贵州师范学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